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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胡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农业银行**支行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款时,发现其前面取款的被害人倪某某遗忘在该自动柜员机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784********)仍处于取款页面,趁无人之机,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000元,而后分六次分别取出人民币3000元,共计取出人民币19000元后离开。后将该银行卡丢弃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路附近,将赃款中人民币13000元用于给其雇佣的工人开支,其余的600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退还了剩余的人民币1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的照片;

2.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案发现场的截图、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

区**胡同**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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