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青州市**镇**村**号,2012年因赌博被青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孟某某服刑期间,未经孟某某同意,擅自利用孟某某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修改了孟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2********)和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00062257686********)密码,后冒用孟某某上述两张信用卡消费共计9万元左右,2018年6月,孟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冒用行为后要求其还款。截止2018年7月3日案发,上述两张信用卡尚欠44653元本金未归还。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已将上述两张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信用卡消费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款明细等;2.证人马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同中
检察官助理:张小洁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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