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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办理一张户名“张某某”、卡号为6259960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自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恶意透支该信用卡共计73248.51元。后经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还款30000元,于2020年10月9日还款260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武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欠款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6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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