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湾(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被害人赵某某父亲开设的棋牌室内,趁被害人赵某某未注意之际,使用被害人赵某某放于桌上的手机,通过手机验证码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卡绑定至自己使用的微信,后通过转账至自己微信内、提现、消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8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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