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并从中获取利润。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承租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蟠龙工业区**区**号梯**楼右边仓库作为加工场所,并出资购买生产手机电池设备接受订单;黄某某负责招募、组织工人在上述地址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的生产、加工。2020年7月21日,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itel品牌手机电池成品35880个、TECNO品牌手机电池成品4468个、itel品牌手机电池半成品1260个、itel品牌和TECNO品牌手机电池上盖共9000个、itel品牌和TECNO品牌手机电池包装袋48000个、TECNO标贴20000张(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itel品牌和TECNO品牌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此外,民警还当场缴获用于加工假冒电池的点焊机3台、万能表1台等。经核算,缴获的上述itel品牌成品电池35880个(7.14元/个)和TECNO品牌成品手机电池4468个(10.46元/个)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291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涉案电池、标贴、包装袋、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志、杨某礼、杨某飞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广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晶晶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依法缴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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