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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幢**-**。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欲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6月5日,杨某某从重庆乘坐飞机前往保山,后乘坐私家车前往镇康县**镇。同月8日1时23分许,杨某某步行途经中缅边境“**”界桩附近便道中方一侧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从**乘坐客运车辆前往**,后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9月10日16时0分许,杨某某从镇康县**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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