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街道**西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朝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没有工作,遂产生了从巫山县出发前往缅甸打工的想法。杨某某通过微信从“华子”(另案处理)处了解到能够以偷越国境的方式前往缅甸,后邀约、拉拢冯某某和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与自己一起偷越国境。杨某某、冯某某、赵某某从巫山县出发前往重庆主城,于同年3月3日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德宏芒市,数天后坐车前往瑞丽市与“华子”汇合。“华子”安排三人从瑞丽市乘船偷渡过河逃避边防检查进入缅甸境内,来到缅甸边境上的小镇打工。同月月底,欧某某(另案处理)经杨某某拉拢,以上述方式从云南省偷越国境来带缅甸打工。同年5月,杨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欧某某再次按上述方式逃避边防检查进入云南省,后途经重庆回到巫山县。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巫山县120急救中心隔离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飞机搭乘信息、订票信息、出入境记录复函、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赵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疫情期间拉拢他人、三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佩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巫山县**街道**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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