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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街道**村**屯**号。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9月20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电动车在庄河市**街道**村**屯郝某某家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郝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杨某某的电动车内包裹里有35部使用储存卡宣传的多媒体影音播放器以及收音MP3播放机。经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认定,杨某某持有的多媒体影音播放器、收音MP3播放机等样本内置存储卡均含有宣扬法轮功邪教与诋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相关内容,故均属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物证照片、邪教宣传品审查认定意见、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情况说明、关于调取杨某某因(2002)庄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服刑出狱释放通知书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证确认表、党员身份信息查证确认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侵犯了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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