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5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2006年9月1日因张贴法轮功宣传品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10时许,携带“法轮功”宣传品至青岛市城阳区**路**庄公交车站向陈某某(14周岁)、邓某某(14周岁)宣扬法轮功,并向两人发放“法轮功”护身符各一张。民警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册16本、“法轮功”宣传不干胶贴21张,从杨某某住处搜出“法轮功”书记15本、李洪志画像一本。经认定,上述涉案刊物、不干胶贴纸、画像、书刊、护身符均系宣扬“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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