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8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邵武市**镇**坊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陆续购买射钉器、枪托、无缝钢管、钢珠等材料,并在邵武市拿口镇**村**号家中用电焊机等工具将上述材料制造成一支枪支。2020年8月21日,民警对杨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军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提取照片、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确认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