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55********,汉族,文盲,住广东省惠来县**农场**居委会**巷**号。因制造毒品嫌疑,于2017年8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造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3日由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 月 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 12月 14日、2018年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 月19 日、3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日,同案人“范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商议在杨某某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7月2日,“范某某”将一鼓“冰毒水”及一批制毒工具搬至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次日,“范某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再次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一起制造甲基苯丙胺。晚上9时许,侦查机关在惠来县**农场**居委会**巷**号杨某某家中,查获用红色面盆装黑色液体5盆,净重分别为9.2千克、8.3千克、10.3千克、10.2千克、10.4千克(经鉴定:查获用红色面盆装的黑色液体9.2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 83g/lOOg;用红色面盆装的黑色液体8.3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 99g/lOOg;用红色面盆装的黑色液体10.3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 93g/lOOg;用红色面盆装的黑色液体10.2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 94g/lOOg;用红色面盆装的黑色液体10.4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 52g/lOOg);用白色塑料鼓装黑色液体1鼓,净重 28.4千克(经鉴定:查获用白塑料鼓装黑色液体28.4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 g/lOOg);用封口袋装的白色碎晶体1小包,净重 0.1克(经鉴定:查获用封口袋装的白色碎晶体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爆炒炉、抽滤瓶、脱水机、过滤铁汰等制毒物品一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乐宏 罗帆帆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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