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6010,汉族,大专毕业,平顶山市**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号,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次日矿工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二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知道后,打电话通知李某某,告知其公安机关正在查要账的事情,并让李某某通知邱某某、陈某某等参与要账人员出去躲避。同时,杨某某为了让刘某某躲避处罚,还打电话通知刘某某,告知其公安机关正在查要账的事,让其出去躲避。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平顶山市开源路湛河桥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职业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不动产查封登记告知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罪犯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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