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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苹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6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文某某、许某某(均未到案)、“阿斌”、“空城”、“秃头”(均具体身份不明)等人,先后招揽失足女青年李某林、龙某琴、罗某薇、饶某妹、刘某兰、王某华等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桃园公寓、富豪公寓、七天酒店等地方开房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招揽嫖客到酒店客房等待,后安排失足女青年李某林等人到客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李某林卖淫20多次,介绍罗某薇卖淫8次,介绍龙某琴卖淫1次,介绍饶某妹卖淫1次,介绍刘某兰卖淫1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林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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