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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5********,侗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共铜仁市**办公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从铜仁市委停车场驾驶贵DS****号小型普通客车外出,行驶至碧江区**路花果山桥头路口东300米处时,该车右前侧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缘停车位的贵D6****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花果山桥头、原卫校、瓦窑河桥、北门、话务站、东关、滨江大道、沙子坳行驶,最后绕回其入住的人防新村小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沿途拦截贵DS****号小型普通客车,杨某某在北门、东关灯控路口均闯红灯通行。杨某某进入小区倒车时,其驾驶的车辆与右后侧被害人穆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贵DR****号小型轿车左后侧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再次驾车逃离现场。通过侦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冯某某、冉某某确定了杨某某的身份及住所。2020年6月9日22时40分许,冯某某、冉某某等人在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北门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前往杨某某住所进行调查,要求杨某某配合执法到医院提取血样,杨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在民警强制带其外出的过程中,杨某某咬伤被害人冯某某的右手腕部和左手无名指。后办案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06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穆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辩解不明知其驾车在花果山喷水池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认其明知在小区撞了他人车辆离开现场,并辩解记不起咬伤办案民警。案发后,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穆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证明》二份、收条二份、谅解书一份、发票一张、破案经过(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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