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203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暂住:内蒙古乌审旗**镇**职工楼(**楼**室)宿舍系乌审旗**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工人。2004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乌审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监控时间16时56分)下班后,被告人杨某驾驶其陕K**号红色长安牌车拉着工友李某甲、李某丙同去乌审旗蒙大工业园区新市场院内的“东北农家宴“吃饭、喝酒,到当晚20时52分时李某丙却说让杨某离开农家宴未果后独自步行离开,20时54分杨某驾驶自己的陕K**号红色长安车拉着李某甲(乘坐驾驶室后侧)向南驶出进入蒙大工业园区北环路,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侧丁字路口,左拐进入临建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东侧车道,致使该车道内由李某乙驾驶的陕K**号车为避让碰撞驶上路基,后李某乙掉头追赶至蒙大职工宿舍楼A1楼西侧时将杨某驾驶的陕K**号车逼停路边。李某乙下车与陕K**号车驾驶人,杨某理论是,发现杨某酒后驾车,预报警,被李某甲劝阻未报,李某乙准备驾车离开时杨某不让其上车,后在李某甲的拉劝下李某乙驾车离开。随后紧接着张某甲驾驶蒙K**白色长安车沿着园区临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K**号红色长安车左侧,杨某将张某甲驾驶的蒙K*车拦下,并要求张某甲送李某甲去上班,李某甲自称不上班,于是杨某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在二人争执过程中张某甲从自己的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扳手,被李某甲劝说后将扳手放回车内,杨某开始辱骂张某甲,张某甲拿出手机报警,在报警过程中杨某从张某甲臀部踢了一脚,张某甲被踢后向左前方跑,跑上路基后又向左前跑,杨某在其身后追赶,追赶至A1楼南侧丁字路口南侧时张某甲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1时12分许,刘某甲驾驶鄂F**号银灰色东风商务车沿临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某甲躺着的位置时,被杨某拦停,坐在副驾驶上的雷某某将车窗打开,杨某称有人装死,让雷某某报警,雷某某未报警,闫某某便爬上前引擎盖,用拳头砸裂挡风玻璃,这时雷某某下车用手机报警,杨某下车抢夺雷某某手机,在抢雷某某手机过程中用右胳膊肘击打雷某某脸部至雷某某鼻子出血。雷某某推开杨某后,刘某乙驾驶橘黄色蒙K**东风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现场又被杨某拦住,用拳头击打引擎盖,并辱骂刘某乙,让刘某乙开门下车,如果不开车门就砸车,刘某乙没有下车,杨某击打驾驶室玻璃,李某甲劝说无果后刘某乙下车去劝说让其回去睡觉。紧接着(21时40分许),张某乙驾驶宁A**黑色力帆X60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现场时被杨某拦住,从引擎盖上拍打了几下,将副驾驶室拉开进入车内,张某乙见此情况,灭车下来,杨某也跟着下车,后张某乙准备锁车门时杨某再次上车并敲打方向盘,随后张某乙用手机报警(21时47分)。接着民警驾驶蒙K**警车到现场将杨某控制在后备箱内,杨某不服暴力反抗,用脚将该警车左后侧玻璃损坏。经鉴定,张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100ml中含有177.7mg; 鄂F**号银灰色东风商务车强挡风玻璃被损坏价值为503元;蒙K**警车左后侧玻璃损坏价值为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户籍信息;4.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证明;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频资料;8.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9.鉴定文书及照片;10.调取证据清单(张某甲体检资料、无定河镇卫生院急救病例、微信支付记录、监控记录);11.司法鉴定意见书;12.扣押清单及照片;13.提取笔录;14.扣押笔录;15.辨认笔录及照片;16.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1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额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祥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交物品全部移交乌审旗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