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东关**小区**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给王某某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办证费用4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一张姓男子,伪造了皖交运管(宿)34130040****、34130040****两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加盖虚假的安徽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交给王某某。此后,王某某经查询两个危险品运输证是假的,多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要求退款未果,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经向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查,上述两个证件未在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宿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等书证和其它材料;
2.证人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18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B5****“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停在道路中间后被群众举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出警到现场,当场对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淮北市矿务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安徽省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79mg/100ml静脉血。
2018年12月10日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安徽亿恒物流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行为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 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淮北市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出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4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丁丁
代理检察员:刘 屏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补查材料等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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