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3********,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牟定县**镇**排村委**排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与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经协商由代某某赔偿杨某某100元人民币,代某某将100元现金交与庞某某并请其转交给杨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向庞某某购买了疑似白腹锦鸡皮张一只,放置于家中客厅观赏。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皮张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在牟定县**镇江坡小学路段及江坡镇龙排大桥路段两次与普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牟定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83mg/100ml。其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汽车属机动车。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庞某某证言,证实将白腹锦鸡皮张以100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被告人杨某某的过程;证人普某某证言,证实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4.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皮张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177.8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汽车属机动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皮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吴玲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2份。
_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