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9********,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2时56分,行驶至策磨线K4084+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房,联系电话:1519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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