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3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4********, 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某某某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房。2017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5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W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某某公路三角镇某某某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房,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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