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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告人杨**,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5021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贾宋镇****。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杨**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建设大道与紫金城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杨**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2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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