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村**号,现住平潭县澳前镇**城**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K63***轻型货车沿平潭县翠园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平潭县鑫鑫名城路段时,碰撞同向在前行驶的平潭C3***号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对方驾驶员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行驶的闽K63***号轻型货车的右侧前部与行驶的平潭C3***号二轮电动车的左前侧发生过刮擦;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检察官助理:林若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澳前镇**城**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