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文盲,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郭团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国道205线交汇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鲁******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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