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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罗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年1228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河池市罗城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27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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