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15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思南县凉水井镇街上出发往凉山村水井湾组家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岗)151公里+600米(小地名:思南县凉水井镇凉山村林业站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带杨某某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610号检验报告鉴定:杨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5.26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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