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7月22日、8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水果市场经凉水井灯控往时代商汇方向行驶。22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锦江北路花果山路口5米处时,因驾车摔倒,被执勤民警发现其饮酒后驾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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