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乡***村**号,无业,持B2证。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J5G***桑塔纳小型轿车行驶至242国道692KM(榆阳区鱼河镇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米二牛驾驶的陕K0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陕K09***乘车人高**、米**、米**受伤,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88mg/100ml。
榆林市交警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米**、高**、米**、米**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拓**的证言;
3.被告人段**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米**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事故责任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检察官助理: 慕利峰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