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23mg/100ml)驾驶粤S5****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村**路**号**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粤SH****号牌小货车(经鉴定车损6465元)及粤S1****号牌小汽车(经鉴定车损11075元)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赔偿粤SH****号牌小货车车主11000元,粤S1****号牌小汽车车主14625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056****,保证金3000元。暂存长安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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