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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洛阳市西工区**村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两轮燃油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景华路时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3)书证:查扣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沂

         2019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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