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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4********,汉族,小学肆业,务农,住********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8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构林镇杨冢村东头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到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鹏

马海洋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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