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村**号,无前科。杨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经血液乙醇成分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搭载其弟弟杨某某)从广丰区城区往上丰快速通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月兔大道月兔财富中心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后,再撞到月兔财富中心施工地围板冲入工地内侧翻。杨某某、杨某某两人均受伤,后被送至广丰区中医院治疗。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对撞坏的工地设施及道路护栏进行了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月兔财富中心项目被损坏费用清单、照片、护栏赔付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出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醉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能主动归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且已对其撞坏的工地设施及道路栏杆进行了修复,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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