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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西省中阳县**镇**村,住中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新日”二轮摩托车从中阳县宁乡镇政府以南街道口由东向西横穿国道209线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在国道209线534km+700m处,与任某甲驾驶、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的“晋J****6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轻微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血样检验和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任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中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任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书: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鉴中心【2020】交通事故鉴字第04012-JX1号、晋交司鉴【2020】醇鉴字第39号;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宇峰

张慧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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