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址新疆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3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当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1日23时许,杨**驾驶新G******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政至乌苏市**路129号报警灯箱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47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杨**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110.14mg/100ml。
被告人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现住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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