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峰街道朝阳**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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