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1********,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沙口村西南区104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9****号小型轿车在徐水区振兴路新华书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现场对杨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将杨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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