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6********,汉族,专科毕业,**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辽宁省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经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0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辽P****5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路大桥附近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慢车道内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辽P****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志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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