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家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11月10日因嫖娼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在分宜外环路钤隆大市场旁的山里人家酒店参加其朋友儿子的满月酒宴,期间其饮用了二杯多约四两的42度皖酒。饭后13时40分许,被告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赣K9****灰色大众宝来牌小轿车从山里人家酒店门口出发,沿外环路、昌山路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昌山南路分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87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电话告知并传唤于2019年12月16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告知并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0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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