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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乡**村**屯**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桑塔纳牌小型客车(车牌号吉J****1)自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暖泉会村时,与乘车人发生纠纷相互撕扯,后驾车到北庄派出所就纠纷一事报案,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2.5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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