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初中毕业,南阳**有限公司法人,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银丰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黄庄路口西侧处时,与对面相向行驶的左某某驾驶的豫A****Y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5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左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伟
代理检察员:樊 树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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