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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04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1时02分许,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四赵线X022自南向北行驶至X022安皋镇高速桥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18.07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附:                        2020年6月23号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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