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7********,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上22时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灰色王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在固始县中原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时,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固始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驾驶机动车辆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9.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