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村**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安东高速升金湖服务区,之后杨某某在服务区自己做了晚餐,并喝了四两半左右老村长牌白酒。约20时30分许,杨某某驾车从服务区上高速,准备驾车至花园服务区休息,当行驶至东至下匝道口位置时,因车被别的大货车别了一下,杨某某只能从东至道口下高速然后掉头再上高速。之后杨某某在东至收费站道口准备再次上高速时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收费站工作人员随即报警称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因杨某某酒多不配合交警现场执法被后来赶来的特警将杨某某强制带至三大队醒酒室醒酒,并聘请东至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到现场提取杨某某静脉血样2份送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12月2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受案登记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查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093号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单等;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山东省诸城市**村**号。联系电话1875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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