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2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油漆经营。户籍居住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小区**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源路交口处等红绿灯时,在车内驾驶室睡着。交通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在现场将杨某某查获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小区**幢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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