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巷镇**村**队**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永业路西侧(迎宾山庄小区大门对面)的停车位由北向南左驾方向驶出停车位向北掉头时,车辆左侧后部与支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2019年10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2019年10月9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支某某无责任。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董某某、支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查获经过、警情详情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卡口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转递通知书、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蚌埠市公安局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采集血样照片、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皖天司毒鉴字【2019】第(8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检察官助理:丁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证据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