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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铜冶镇xxxx号。2019年5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2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豫E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大白线安阳县铜冶镇蔡村红绿灯时,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证言、证人郭某证言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酒精吹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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