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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村**区**号,现住址同前,于2020年7月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J****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新区鲁艺一号院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新区鲁艺旧址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763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杨某某血醇浓度为135.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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