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XXXXXXXX24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号楼XX楼XX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晚23时10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驾驶陕C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金台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大庆路翰林华府小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马某某的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7XXXX7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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