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3号小型轿车,从富平县宫里镇桥南村家中出发,途中沿富平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环城西路与怀德大街丁字路口时,与前方两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3.2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盼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294****;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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