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3********,彝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22时53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富法线新强瑛门口路段时与丰某某驾驶的云D9****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云D6****号车上乘客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丰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不负责任。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8mg/100ml。
2020年12月1日10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杨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龚某某(云D9****号重型货车车主)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由杨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于家中,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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