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3********,汉族,高中文化,东明县**所职工,住东明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21时33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海御龙湾东区东南角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01月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周某某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