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邑县**镇**村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鲁******(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希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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